為此,在第一章中,筆者將首先探討以密爾(John S. Mill)為代表的傳統自由主義關於言論自由的主張。在第二章中,筆者將探究後奧斯丁時期的四種主流言語行為理論:史特勞森(Peter F. Strawson)的「強意圖論」(strong intentionalism)、奧斯丁的「強規約論」(strong conventionalism)、塞爾(John Searle)的「弱意圖論」(weak intentionalism)及「弱規約論」(weak conventionalism)。在第三章中,筆者將介紹藍騰、洪斯比及魏斯特如何藉由奧斯丁的言語行為理論,而主張言論會對聽者造成「噤聲」及「臣屬」等傷害。在第四章中,筆者將探討約克森及格林如何駁斥藍騰、洪斯比及魏斯特的上述主張。
在第六章最後,筆者將以上述研究成果為經緯,進一步考察自由主義者的「心靈中介說」(the doctrine of mental intermediation)及「以更多言論回擊說」(the doctrine of fight speech with more speech)等標準主張,是否言之成理,並進一步探討言語行為理論(尤其是「話語施事行為」此一概念),是否有助於我們掌握「族群壓迫」(oppression)與「族群不平等」(injustice)等概念的確切意義。筆者將主張:1.一旦我們藉由史特勞森的言語行為理論來掌握「言論」、「言論自由」及「言論的傷害」等概念的確切意義,我們就可以證明傳統自由主義對於言論自由的上述標準主張,其實都言之成理;2.其結果,則是我們就會發現言論並不具有「噤聲」及「臣屬」等作用,因而也不會有「言論剝奪聽者的言論自由」、「言論使得聽者淪為次等公民」、「族群壓迫」或「族群不平等」等傷害。